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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胡大方)9月24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涉及超过保质期、未能提供食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查验记录、销售霉变变质的食品、以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进行销售等个案。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毕节市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黔西市某小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2024年3月19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黔西市某小学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校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但仍然为校内师生供餐。经查,该校食堂于2019年3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6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钟山区某文具店经营过期食品案。2023年11月10日,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钟山区某学校附近的文具店经营超过保质期产品。经查,该文具店货架上摆放销售的面筋、鸭肠、杏鲍菇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总计5包。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息烽县某中学未按规定开展进货查验案。2024年8月13日,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息烽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采购的食品原辅料(糟辣椒,猪油)未查验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8月13日,息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修文县某中学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按规定配备三防设施案。2024年8月19日,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修文县某中学食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台账、未按规定配备三防设施,未达到有效防护过程控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8月19日,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