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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讯 (融媒体记者 程瑞林) 9月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规范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该厅近日正式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设立审批、变更终止、管理建设、服务保障及监督责任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专项职业能力及就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各级人社部门是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和属级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
在设立和审批方面,《办法》规定,举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包括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培训场所,租用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等。培训学校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其设立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一般程序筹设或设立学校的,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办法》对培训学校变更和终止作出具体规定。培训学校可以进行合并、分立,但不同法人属性的培训学校不能合并,且不能分立为不同法人属性的学校。营利性培训学校可在贵州省行政区划内、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外设立分校,非营利性培训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当培训学校出现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等情形时,应当终止办学。
在管理和建设方面,《办法》强调,培训学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组织建设写入学校章程。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严禁将办学资质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不得开展文化学科培训、文化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等其他培训活动。培训学校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操教师还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条件。
《办法》提出建立全省统一并定期更新的《贵州省职业培训机构目录》《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服务产业强、特色专业精、就业成效好、管理发展优的培训学校,给予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支持。各级人社部门将采取“四不两直”、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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